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0年3月31日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是我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收官之年,为优化全省信用环境,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我省重点改革任务安排,制定2020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信用建设制度规范,推进政务信用承诺改革,构建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体系,推进五级信用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红黑名单”和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强信用城市和乡镇、街道及乡村信用建设,广泛拓展信用服务应用,加强信用宣教培训研究,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实现跨越赶超、走向前列。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前,信用建设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更加系统完善、科学完备;五级信用平台建设连接更加贯通、功能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共享更加充分、应用更加广泛、监管更加有效、服务更加优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制度趋于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更加全面精确,“红黑名单”联合奖惩制度更加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效果更加明显;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活动更加丰富,信用服务市场规模显著扩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信用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政府和公民诚信意识水平显著提高,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显著提升,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个人诚信、司法公信和金融征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更加适应、与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更加契合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新冠疫情信用保障。市场主体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制售假冒伪劣医疗物资等行为,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其失信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依法实施惩戒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实施政务信用承诺改革。建立审批服务信用承诺制度,分类实施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信用审批,2020年底前探索建立以审批替代型承诺为核心的信用承诺体系,推动审批替代型、主动自愿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推进“政务用信加速办”。梳理开展信用承诺政务服务事项,2020年6月底前制定公开信用承诺书模板,7月底前在信用河北网站开通信用承诺公示专栏,8月底前出台政务服务信用承诺改革实施方案,依法依规规范、公开各类信用承诺,书面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构建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统筹使用各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科学精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20年10月底前建立全省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1.0版,年底前在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纳税信用管理等更多领域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形成系统完备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标准体系,持续推进分级分类监管,2020年底前建立全省信用综合监管指标体系1.0版,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低信用市场主体增加现场监管频次,提高“双随机”抽查概率,构建重点行业领域“互联网+信用监管”格局,提升现代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健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落实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退出和奖惩制度,清洗全省“红黑名单”数据信息,加强“红黑名单”日常管理。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劳动监察、社会组织、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房地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公安交管、判决执行、税务、海关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政府采购、会计、统计、商务、科研等行业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认定发布“红黑名单”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落实信用联合奖惩制度。优化联合奖惩系统,完善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和自动惩戒机制,健全跟踪、监测、统计、反馈、评估和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政务服务、各行业监管部门业务系统和工作流程,实现“即时核查、自动反馈”。2020年6月底前全面梳理55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形成《部门联合奖惩措施-事项清单(2020年版)》,实现联合奖惩措施省市两级落地全覆盖。(实施联合奖惩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全量归集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禁止的信息外,各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应即时、准确、全量归集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省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涉企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应通过接口交换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实时共享和依法公示。拓宽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加强与信用企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鼓励市场主体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合法规范共享信用信息。(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等省有关部门)
(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全省信用信息“一张网”建设,持续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平台功能,健全行业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构建纵向上联国家,下联市县乡村,横向联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全省信用信息“一张网”。提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水平,完善平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公示查询和奖惩应用等功能,2020年9月底前完成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共享、公示查询管理、联合奖惩、场景应用、信用监管、数据分析和信息安全等系统开发,推进信用服务应用“高度集成、一网通办”。(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八)加强城市乡村信用建设。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省有关部门对已申报的市要给予支持,鼓励其他设区的市积极申报。2020年底前制定全省信用示范县(市、区)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指标体系,开展“信用示范县区”建设,提升城市营商竞争力。推进小微企业征信建设,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支持小微企业和信用农户融资。推进乡村信用建设,开展乡镇(街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4月底前对试点县区进行培训指导,7月底前对试点进度进行跟踪调研,探索乡镇(街道)、村(社区)信用示范建设及诚信家庭与个人挂牌,确保2020年底前乡镇(街道)信用建设试点取得良好成效。推进京津冀守信联合激励试点,按照《京津冀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方案》,2020年底前推动京津冀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合奖惩应用,打造京津冀+雄安守信联合激励区域示范亮点。(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九)拓展信用产品服务应用。强化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继续推进税务、金融、交通、文化旅游、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农产品、精准扶贫等重点领域“信易+”应用,2020年底前实现审批服务、文化旅游、交通出行、“银税互动”、扶贫信用等应用场景落地。提供“信易贷”等信用产品,助力企业融资贷款,解决审批繁、融资难等问题。鼓励市场主体广泛、主动使用信用报告,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2020年底前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报告,推动报告结果全省互认,力争在京津冀+雄安新区互认。探索基层信用应用,创新守信激励举措,2020年底前建立覆盖乡村(社区)的守信激励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扶贫办、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诚信河北”宣传活动及“文明诚信经营示范店”“文明诚信市场”等创建活动。依托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信用政策法规,选树诚信典型。加强青少年、企业家、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教育,将诚信建设贯穿公民道德建设、青年志愿者服务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全过程。组织开展信用服务应用、联合奖惩等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能力水平。加强信用建设课题研究,2020年底前发布一批高质量、前瞻性的信用建设政策理论成果。(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建设领导,进一步完善协调推动和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对工作的职能作用,发挥各级信用办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推动作用,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建设人员力量、资金投入、技术支持等要素保障,通过借助社会力量、专家咨询、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信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技术运维保障。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信用建设增比进位、整体提升机制,对省有关部门、市县信用制度规范和政策法规建设,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公示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广度,构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体系,推进联合奖惩覆盖,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组织运行和服务应用,信用城市创建和信用乡镇(街道)、乡村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成效,政策理论开拓性和创新性等开展评价评估,省信用办定期发布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强化督促跟踪和政策指导,确保落实落地。
来源:河北省信用办